統一挖補管理系統 http://60.249.34.151/TCDIG96B/main.aspx

 

統一挖補作業管理制度(引自http://www.tccg.gov.tw/sys/unit/construction/6MAGE/PAGE6-2.asp)

  壹、前言

昔日管線工程單位於挖掘道路埋設管線(路)完成後,依規應向道路管理機關申報竣工,並由道路管理機關派員查驗合格後即行接管,然管溝路面修復工作係分為路面修復及管溝回填兩階段,若同一管線工程分別由兩類管種以上工程單位施工後,如發生路面修復後管溝下陷狀況,則責任難以歸屬。 且市區道路因埋設管線反覆挖補,又回填不實造成道路凹凸不平,早已招致民怨,道路管理機關既不核發挖路許可,亦無法參與管溝回填之施工過程,卻因身兼監督管理及代辦管溝路面修復須對各級民意及發生意外事故之結果負責,不論如何嚴格取締、查報違規、甚至拒不接管以釐清工程責任,終究難辭法律與民意之追究,而背上管線工程施工不良的黑鍋。因此本府於八十六年三月發布實施「台中市政府代辦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辦法」,依據該辦法第二條規定:「凡於本市轄區道路埋設管線工程,該管線機構(以下稱委辦單位)除符合本府緊急性申挖案規定者外,應律將開挖回填路面舖築等土木工程有關施工項目交由本府發包代辦,至於配線接管等專業性工作則由委辦單位自行負責,並應配合本府共同施工」 。即以本府道路工程承包廠商負責管溝挖掘及回填工作並配合管線單位承包廠商共同或聯合(兩種管線以上)施工。
 

貳、制度建立

一、公開說明
二、訂定法源-台中巿政府代辦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自治條例
三、設置基金-專款專用 [ 台中巿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
四、協調地方民意機關
 

叁、業務概述

一、訂定法源

本府於八十六年三月訂定「台中市政府代辦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辦法」,九十一年十一月修正為「台中市政府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所訂工程收費標準按本市議會第十四屆大會決議調降一成。

二、設置統一挖補作業基金

為推動市區道路管線工程統一挖補業務,集中運用代辦作業經費,由本府投資新台幣一百萬元成立特種基金,將路面補修費用及管線埋設挖補費用集中管理並專款專用,如基金若有剩餘,得繳入市庫供道路開闢及養護使用。至九十一年度,本基金累積未分配剩餘計新台幣十一億餘元,依作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六條指定用途專款專用。

三、道路挖掘面積分配與管制

年度發包時,由本府依據管線單位預估申請施工 面積,集中分配管理,期以降低道路施工次數及面積。

四、施工協調

經由本府挖路聯合服務中心主導施工協調作業,秉持聯合施工、一次開挖原則,將同一路段挖掘工程協調於相同時間施工,降低道路施工次數。

五、實施道路統一挖補聯合派工

1、以工區為單位全巿劃分成七工區施工
2、每一工區須聯合道路(土木)、電力、電信、自來水、瓦斯等專業廠商共同投標承攬
3、單價承攬方式,完工後按實做數量結算工程費
4、管線挖掘後,隨即修復路面,隨挖隨補,釐清路面修復後管溝下陷之責任。
 

肆、行政管理

一、各管線單位和派專人會同處理申挖案件。
二、彙整申挖路段,每週定期派工。
三、施工路段提前傳真告知 地方民意代表。
四、製作施工傳單協請當地里長分送周邊住戶。
五、區分日夜間施工路段,減少交通衝擊。
六、嚴格要求施工廠商依「台中市道路施工交通 安全設施須知」設置各項安全設施。
 

伍、檢討與建議

一、檢討修正收費標準,輕消費者負擔。
二、建議中央統一回填材料及施工規範。
三、研議共同管道建制之時機。
 

陸、相關配合法規

一、台中巿道路管理規則
二、台中巿挖掘道路管理辦法
三、台中巿政府代辦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自治條例
四、台中巿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
五、台中市政府代辦管線統一挖補工程施工說明補充規定
六、台中巿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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